李某诉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现将该案简要介绍如下:
该案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5日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及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并于同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包河区某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委托胡昀律师诉至法院参与案件诉讼活动。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胡昀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理清了案件思路。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15年9月22日15时1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胡昀律师准时参与了庭审活动,发表了代理意见。
经过法院开庭及庭审后的情况,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8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