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昀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与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胡昀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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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系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胡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原告代理人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2015年2月9日,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经安徽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介绍,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共计290000元。在原告将上述款项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款项还清所欠的银行抵押贷款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均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3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定金和首付款后,被告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出卖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里约定“甲、乙双方若有违反本补充协议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金责任”,对此被告主张该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予以核减,但该违约金条款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能够预见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且该违约金数额未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违约金条款并非约定过高,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还辩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35000元过分高于其所受损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即明确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不能适用于本案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被告辩称,本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胡昀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胡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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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昀
  • 执业律所: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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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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