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胡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
来源:胡昀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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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胡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原告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生下儿子胡某乙,于××××年××月××日在望江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合肥市包河区某幢某室房屋,并将该房产权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原告合理要求。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幢某室房屋及屋内日常用品归女方李某所有,双方均签名、按捺手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胡昀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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